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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之保密及保存

在過去數年,越來越多顧客使用互聯網進行交易。互聯網乃傳播訊息之媒介,現在,透過電子商貿已為商業運作帶來了方便,亦提高了大眾對於有關在互聯網上個人資料之收集、使用及保密等事項之關注。透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政府對個人私隱作出保障及對個人資料之使用提供法律保護。再者,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HKISPA)在二零零零年二月對反濫發電郵訂立了實務守則。

該條例之目的在於保護在香港個人資料之傳播及管制在香港收集而得之資料轉送至香港以外之地方,包括中國。該條例管制之範圍包括在文件中收集及紀錄而得之個人資料,所以,憑藉電子交易條例,現已包括以電子形式紀錄之個人資料在內。該條例亦會在個人受到傷害時提供保障,包括在個人資料被濫用而當事人有受傷害之感受時,可向有關之資料使用者作出索償。「資料使用者」一詞在該條例中給定義為控制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

再者,該條例亦賦予個人一些私隱權益,包括確定個人資料已給持有、查閱資料、改正資料、資料給使用時獲得通知、資料在正當情況下給收集、只提供必需之資料、經同意後資料才可改變用途、公開的資料處理政策及手法,及資料之準確性及保障等權益。

任何機構都應該制定其對保障顧客之個人資料之政策,及指派其特定之僱員以確保其並無違反該條例。使用者因而應確保其收集資料之目的及方法為合法。資料使用者應經常讓資料當事人知悉到使用該等經收集之資料之目的及資料可能會轉送給何人。

另一方面,該條例亦對將個人資料轉送到香港以外地方作出限制,除非資料使用者已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及作出所有應盡的努力,以確保有關之個人資料在實質上已獲得等同該條例所規定之保障,而其中一個方法是轉送資料之有關各方訂立合約或其他可接受之協議,在資料轉送到香港以外地方之時,對有關資料應用保護資料原則。在此情況下,專員會預先準備訂明資料轉送合約應包括之條文之模擬合約,以幫助該等資料使用者。

總括而言,雖然該條例並非特別為保障個人網上私隱而草擬,資料使用者及互聯網使用者亦應同樣小心地查閱該條例,以確保他們沒有違反該條例之規定及知悉自身之權益。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版本

以上法律資訊純粹作為一般性參考之用,對於與此最新資訊所提及之條例有關之任何特別情況,應向合資格香港律師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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