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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之保密及保存

 

在过去数年,越来越多顾客使用互联网进行交易。互联网乃传播讯息之媒介,现在,透过电子商贸已为商业运作带来了方便,亦提高了大众对于有关在互联网上个人数据之收集、使用及保密等事项之关注。透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政府对个人私隐作出保障及对个人数据之使用提供法律保护。再者,香港互联网供货商协会(HKISPA)在二零零零年二月对反滥发电邮订立了实务守则。

该条例之目的在于保护在香港个人资料之传播及管制在香港收集而得之资料转送至香港以外之地方,包括中国。该条例管制之范围包括在文件中收集及纪录而得之个人数据,所以,凭借电子交易条例,现已包括以电子形式纪录之个人数据在内。该条例亦会在个人受到伤害时提供保障,包括在个人数据被滥用而当事人有受伤害之感受时,可向有关之数据使用者作出索偿。「资料使用者」一词在该条例中给定义为控制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

再者,该条例亦赋予个人一些私隐权益,包括确定个人资料已给持有、查阅数据、改正数据、数据给使用时获得通知、数据在正当情况下给收集、只提供必需之数据、经同意后数据才可改变用途、公开的数据处理政策及手法,及资料之准确性及保障等权益。

任何机构都应该制定其对保障顾客之个人资料之政策,及指派其特定之雇员以确保其并无违反该条例。使用者因而应确保其收集数据之目的及方法为合法。数据使用者应经常让数据当事人知悉到使用该等经收集之数据之目的及数据可能会转送给何人。

另一方面,该条例亦对将个人数据转送到香港以外地方作出限制,除非数据使用者已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及作出所有应尽的努力,以确保有关之个人资料在实质上已获得等同该条例所规定之保障,而其中一个方法是转送资料之有关各方订立合约或其它可接受之协议,在数据转送到香港以外地方之时,对有关数据应用保护数据原则。在此情况下,专员会预先准备订明资料转送合约应包括之条文之模拟合约,以帮助该等数据使用者。

总括而言,虽然该条例并非特别为保障个人网上私隐而草拟,数据使用者及互联网使用者亦应同样小心地查阅该条例,以确保他们没有违反该条例之规定及知悉自身之权益。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版本

以上法律信息纯粹作为一般性参考之用,对于与此最新信息所提及之条例有关之任何特别情况,应向合资格香港律师寻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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