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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加強對境內企業的外匯監管

 

近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开放,中国内地的民营企业发展迅速,不少企业家累积了可观的资本。在这些新崛起的富豪中,很多都懂得利用中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实施经济改革的措施中,对外资企业提供优惠的机制,而以外商身份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从而取得更高利润。有人称这些爲「假外资企业」,俗称「假洋鬼子」。 

此类「假外资企业」最常见的做法是以中国境内资産换取海外﹝例如香港﹞公司股权,然后再透过该海外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由于这样的做法是变相将境内利润大量汇出境外,严重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因此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二零零五年一月发布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针对民营企业以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国内企业所引起的外汇问题。 

该通知指出,外管局对民营企业将其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股权转让等实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即及时查处。其中一项规定,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内地居民爲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它财産权利而出让境内资産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産或股权,爲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它财産权利。

通知的另一重要规定,在于指令外管部门在办理由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重点审核该境外企业是否爲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

此后,对财力雄厚的民企老板们而言,将资本以离岸公司为桥梁而撤走的方法便难以通行。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版本

以上法律信息纯粹作为一般性参考之用,对于与此最新信息所提及之条例有关之任何特别情况,应向合资格香港律师寻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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