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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内地执行香港法庭判决-
《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 》
 

在两岸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下,香港与内地各自的法庭判决从未有交互执行的法律渠道。即使债权人成功于内地取得金钱判决,目前只可于香港法院提出新的申索,以执行该内地法庭的判决。有鉴于此举浪费时间和金钱,判定债权人往往放弃继续执行判决的权利。

直到2008年4月23日,立法会一致通过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见证两岸对司法交互执行安排的发展。该条例于2008年4月30日由行政首长公布,实施日期将会由律政司司长以宪报公告。条例的通过为两地漫长的磋商划上句号,并成功落实了两地于2006年7月14日订立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详见本行2007年3月之法律信息:-http://www.fclklaw.com.hk/english/legal/update20.htm)

该条例的范围

该条例主要为就内地法庭对于“选用香港法院协议”(choice of Hong Kong court agreement) 或“选用内地法院协议”(choice of Mainland court agreement)的金钱判决作出保护。换言之,该条例只对于已提供”选用法律条款”的协议作出保护(s.3)。另外,该条例亦只适用于法庭对商务合约(非商务合约,例如雇佣或私人合约,并不适用于此)就欠款款项(而非罚金或费用款项)的裁决。

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

该条例是经多番讨论及对条例草案作出多项重大修改后才诞生的;当中最重要的修改包括确认了内地基层人民法院的终局性。该条例第六条及第一附表确认了颁下最终及不可推翻判决的内地法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认可的基层人民法院。

内地判决的判定债权人可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单方申请,登记该内地判决。提出登记内地判决申请的期限,为由该判决的生效日期计起2年(s.7(2))。另外,已获部分履行或分期履行之内地判决亦可于香港法院进行登记(ss.10&13)。

在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内地判决的登记申请后,该已登记的判决具有犹如该判决由香港原讼法庭作出的相同效力及效果(s.14(1))。该判决亦会被香港法院视为双方最终及不能推翻之判决。须注意的是,判决款项必须以港币计算。

另一方面,判定债务人亦可申请将已在港登记内地判决的登记作废。根据该条例第18条,倘原讼法庭信纳任何下述事项,内地判决的登记可予作废:-

  • 该内地判决并不符合第5(2)(a) 至(e) 条指明的规定;
     

  • 根据内地法律,有关的选用内地法院协议属无效(但若由香港原审法院裁定该协议属有效,则属例外);
     

  • 该内地判决已在登记前获完全履行;
     

  • 按照香港法律,香港法院对有关案件具有专有司法管辖权;
     

  • 该内地判决是在判定债务人没有被传召出庭的情况下,或在没有按照内地法律获给予判定债务人充分时间作出答辩的情况下发出;
     

  • 在同一诉因下,香港法院已就该内地判决作出判决;或是已由香港(例如HKIAC)及香港以外地方(例如CIETAC)的任何仲裁机构就该内地判决作出了仲裁裁决;
     

  • 该内地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
     

  • 强制执行该内地判决是违反公共政策的;或
     

  • 该内地判决在上诉或再审中、遭推翻或以其它方式作废。


在内地执行香港判决

香港的判定债权人亦毋须再就内地执行问题而提出新申请。该条例的第五部分为判定债权人在内地执行香港判决提出了办法。判定债权人可先向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作出申请,由法院向判定债权人发出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同时,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亦须发出一份证明书证明该判决是能够在香港强制执行的(s.21(3))。须注意的是,该判决必须属于最终及不可推翻的判决(换言之,该判决须根据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庭、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各自的司法管辖权颁下),并必须是就一份选用香港法院协议而作出。

余下步骤…

该条例将自律政司司长公告指定的日期起于本港实施。内地的安排则须根据全国人民大会颁布的有关司法办法。

香港特区不单依然保持司法独立,同时亦可以因法庭的判令获得内地承认而得益。纵然存有限制,该条例相信能维护香港及内地企业的跨境贸易活动。我们期望该条例掀起带领作用,促进中港两地更紧密的司法安排,并引申至非金钱判决的交互执行或两岸诉讼程序的互认。


二零零八年六月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73日正式发布该安排的司法解释。因此,该安排将自200881日起正式生效。而香港方面,律政司司长亦于200874日的宪报上,指定200881日为条例的生效日期。换言之,条例将于200881日在香港与内地同时生效 。


以上法律信息纯粹作为一般性参考之用,对于与此最新信息所提及之条例有关之任何特别情况,应向合资格香港律师寻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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