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香港65岁或以上的长者人口预计将从2023年的171万人(占总人口的22.7%)增加到2046年的274万人(占总人口的36%)。[1]随着我们进入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超高龄社会」,为健康问题做好准备、进行遗产规划及确立继承安排变得至关重要。
如没有作出以上安排,那么请考虑以下问题:
- 你是否愿意在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由你不信任的人来管理你的财务?
- 你是否愿意因欠缺有效授权,你辛苦赚来的财富无法用于支付你的医疗或护理费用?
- 你是否愿意由疏远的亲属继承你的遗产?
- 你是否愿意你的家属因为不知道你的意愿,而要做出维持你生命治疗的艰难决定?
如果你对以上任何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那么你需要考虑「平安三宝」,即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遗嘱(Will)和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值得关注的是,根据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IFPHK)最近的一份报告,只有20%的受访者订立了这些重要的文件,[2] 反映长者对这方面的认知不足。
本文将概述「平安三宝」的效力、范围、法律要求及实际考虑因素。
持久授权书(EPA)
效力与范围
持久授权书允许个人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委任一名或多名受权人(attorney)处理其财务。常见的例子是失智症,患者逐渐失去自我照顾的能力,包括自理身体和财务的能力,从而增加财产被剥削的风险。在精神上仍有行为能力时妥善签署持久授权书,可以在预料之外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困难情况下为授权人(donor)提供关键的保护。
法律要求
持久授权书的签署、登记、权力及范围受《持久授权书条例》(EPAO)规管。根据《持久授权书条例》第2至6条,持久授权书必须 (a) 采用订明格式(即《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附表1或附表2中的格式),(b) 以订明方式签立,并 (c) 在由授权人(donor)签立时载有订明说明资料。
授权人(donor)必须在注册医生及律师面前签署文件,医生和律师需确认授权人精神上具有行为能力。医生和律师可同时见证签署。或者,授权人(donor)亦可以先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然后在28天内在律师面前签署。文件还必须由受权人(attorney)签署,并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登记。持久授权书会在文件中指定的时间或签署后生效。
实际考虑
如果你在没有持久授权书的情况下失去精神上行为能力,你的家庭成员可能需要通过漫长且昂贵的法律程序,向监护委员会申请成为你的监护人,或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二部分申请由受托监管人来管理你的财务。相比之下,事先设立有效的持久授权书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还能确保受权人是你所信任的人。
遗嘱
效力与范围
虽然持久授权书在授权人失去精神上行为能力时仍然有效,但在授权人去世后便不再适用。遗嘱则是一份在个人去世时生效的法律文件,订明其逝世时遗产应如何分配。尽管大众对香港亿万富翁和名人的遗产纠纷可能较为熟悉,但较少人意识到,无论遗产规模大小,持有一份清晰、有效的遗嘱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不要忘记你的强积金户口、储蓄或个人财物也属于遗产的一部分。而且,你还可以在遗嘱中说明你对葬礼安排的意愿,并将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遗赠给你所爱的人。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财产分配和遗产代理人的委任将受《无遗嘱者遗产条例》(IEO)规管。该条例为与无遗嘱者有关连之人士建立继承其财产的顺序,而这种继承顺序可能并不符合无遗嘱者的意愿。例如,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无遗嘱者的配偶的继承权,取决于无遗嘱者其他亲属是否在世及其与无遗嘱者的亲疏关系。如果无遗嘱者仍有在世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其配偶有权获得其个人财物100万港元及剩余遗产的一半加上利息;但另一半遗产则会平均分配给无遗嘱者的父母,或由其全血亲兄弟姐妹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换言之,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无遗嘱者的配偶并不能继承其全部遗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未有合法结婚的同居伴侣不受《无遗嘱者遗产条例》保障。因此,其伴侣无法继承无遗嘱者的任何遗产。反而,视乎其他亲属是否在世,无遗嘱者的遗产有时甚至可能会由其半血亲兄弟姐妹继承,即使他们的关系已经疏远。
法律要求
为确保你的资产按照你的意愿分配,对你和你的亲人都有益处。根据《遗嘱条例》,遗嘱的法律要求如下:
- 遗嘱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立遗嘱人签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遗嘱人面前按其指示签署;
- 立遗嘱人须有意以其签署使遗嘱生效;
- 立遗嘱人须在两名或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签署或承认该签署;以及
- 每名见证人须在立遗嘱人面前见证并签署遗嘱,或确认其签署,但无需任何特定的见证形式。
实际考虑
请注意,一旦新的遗嘱签署和见证后,立遗嘱人之前所订立的遗嘱及遗产处置将被撤销。此外,遗嘱的受益人不得作为见证人,否则其继承权将被视为无效。另一个重点是,在立遗嘱人结婚时会自动撤销,除非立遗嘱人预期与特定人士结婚,并且立遗嘱人有意不因该婚姻而撤销遗嘱。以上几点只是草拟遗嘱时的一些重要考虑因素。事实上,草拟不当的遗嘱容易引发争议,有可能导致你的财产分配与你的意愿相违,或引发漫长且昂贵的法律程序。因此,请向熟悉相关法律的律师作出咨询,切合你的特定需求。
预设医疗指示(AMD)
效力与范围
你现在可以自行选择在你人生最后阶段奋战到底,还是减轻痛苦平静离世。决定是否需要预设医疗指示的主要考虑因素是,是否存在某些情况,即使你的身体状况已无法维持正常功能,你仍然希望通过生命维持治疗(如人工辅助呼吸或人工营养)来维持生命。或者,你是否只是愿意在有治愈希望的情况下,才接受此类支持,否则你宁愿接受缓解痛苦而非生命维持治疗。此外,预设医疗指示亦可确保你的家属和医生会遵守你的意愿和宗教信仰(如有)。
法律要求
虽然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普遍是患有严重疾病的时候才作出,但现在任何人士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也可以预先作出同样选择,因为严重受伤或疾病可能突如其来。立法会已于2024年11月20日通过《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并于2024年11月29日刊宪。。该条例预计将在刊宪日大约18个月后生效,让医疗机构、相关政策局和部门以及相关组织有足够时间制定或检视现行协议、记录和系统,并培训其员工。订立预设医疗指示的初步要求如下:
- 订立指示的人士必须为成年人,并具有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出决定的精神能力;
- 订立指示的人士必须签署指示,并在指示中注明签署日期;
- 他们必须在指示中清楚写明所有指示,并在至少两名见证人面前签署,其中一名见证人必须为注册医生。该医生应解释指示的性质和影响,并确认订立指示的人士具有精神能力。
在等待条例生效的同时,普通法下的预设医疗指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3]事实上,条例草案第57条规定,只要在订立时符合相关要求,现有的指示将被视为该条例下的有效预设医疗指示。
实际考虑
预设医疗指示在订立者失去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出决定的精神能力时生效,前提是指示中指定的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例如持续植物人状况或不可逆转的昏迷状况)。然而,预设医疗指示并不等同安乐死。预设医疗指示的订立者不能拒绝任何形式的帮助,例如基本护理或纾缓治疗,也不能通过预设医疗指示要求结束生命。
结论
随着香港迈向「超高龄社会」,正视健康问题、确立有效的遗产规划,以保障你和你所关爱的人的意愿变得越加重要。本行可以为你提供量身定制的遗嘱及持久授权书的建议,以满足你的特定需求,帮助你应对突发健康问题,从容及自在地享受晚年生活。
[1] 政府统计处(2023年)。《香港人口推算2022-2046》。
https://www.censtatd.gov.hk/en/data/stat_report/product/FA100061/att/B72310FA2023XXXXB0100.pdf
[2] 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2023年)。《2022/2023年度报告》。
https://www.ifphk.org/pdf/AnnualReport/IFPHK_AnnualReport2023.pdf
[3] HE v A Hospital NHS Trust [2003] 2 FLR 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