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及遗产承办

我们可以协助客户草拟遗嘱,并为争议性及非争议性的遗产承办事宜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以及清晰和务实的法律意见。

遗嘱

我们的团队细心倾听,能就财产规划及遗嘱准备提供法律意见,确保客户的遗嘱能准确且谨慎地反映其个人意愿。

遗产承办及管理

我们可以在遗产管理方面提供法律意见,从申请承办书到解决遗产纠纷或遗产管理事宜,协助客户按法律分配及处理资产。

持久授权书(EPA

我们可以协助客户准备持久授权书,反映您的具体偏好和优先事项,以在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的情况下保护您的财务事务。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MHO)的申请

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针对(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条例》的法律意见及协助。

监护申请

我们可以协助客户根据《精神健康条例》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申请监护令,以照顾其个人及福祉。

我们的服务包括:

  • 就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申请监护的法律要求向家庭提供法律意见;
  • 协助准备及提交至监护委员会的申请;
  • 代表客户参加监护委员会聆讯,处理反对或纠纷;
  • 就被委任监护人的角色、责任及限制提供法律意见。

财产及财务事务的委员会申请

当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MIP)无法管理其财务事务时,可由原讼法庭委任一个委员会代表其行事,确保其资产能以负责任的方式进行管理,并符合其最佳利益。

我们的服务包括:

  • 就《精神健康条例》下委员会的资格及职责提供法律意见;
  • 协助准备及提交至原讼法庭的委员会委任申请;
  • 代表客户参与法庭程序以确保委员会的委任;
  • 就管理MIP的财产及财务提供法律意见,包括报告及会计责任遵守。

紧急申请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可提出紧急申请。

我们的服务包括:

  • 就紧急申请的法律依据提供法律意见;
  • 准备及提交紧急申请以保障MIP的利益;
  • 代表客户参与紧急法庭或监护委员会聆讯及程序。

纠纷及挑战

在监护或委员会申请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例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分歧或监护人或委员会在《精神健康条例》下适当性的挑战。

我们的服务包括:

  • 就监护或委员会申请相关的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 代表客户参与解决分歧或反对委任的程序;
  • 就监护人或委员会的罢免或更换提供法律意见(如有需要)。

律师助理

  • 林兆华先生

常见问题

遗嘱是立遗嘱人为处置其去世时财产的一份法律文件。 通过订立遗嘱,你可以自行决定将财产分配给你选择的受益人。 你亦可委任遗嘱执行人管理你的遗产,并为你的未成年子女委任监护人。

遗嘱须以书面订立,在2名或2名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由立遗嘱人签署(并欲以其签署令该遗嘱生效),或由其他人在立遗嘱人面前并依其指示代签署,每名见证人须在立遗嘱人面前作见证并签署该遗嘱,或承认其所作的签署。任何看来是体现立遗嘱人遗愿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上述规定订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请,而法庭在无合理疑问的情况下信纳该文件是体现立遗嘱人的遗愿的,则该文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

遗嘱执行人是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根据遗嘱的条文管理遗产。这包括识别和收集资产﹑支付遗产的债务和负债以及遗产管理费用,并将资产分配予受益人。

年满21岁的人士或信托法团均可被委任为遗嘱执行人。

你可以指定任何人士,例如家庭成员,或任何机构,比如慈善机构,作为你遗嘱的受益人。

申请死者遗产的遗嘱认证时,需要提交遗嘱正本。 根据香港法律,如果遗嘱最后所知为立遗嘱人管有,但在立遗嘱人去世时无法找到,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会推定立遗嘱人在有意图撤销遗嘱的情况下,已销毁该遗嘱。

你的遗产可能会根据你居籍地的无遗嘱继承法律而管理和分配。

《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在该日期或之后死亡的人士无须缴交遗产税。

你须向香港法院申请遗嘱认证(适用于留有遗嘱的死者)或遗产管理书(适用于未留有遗嘱的死者),以管理该已故人士的香港遗产。

 

持久授权书是一份允许授权人,即希望将其授权书交给其他人的人,在该授权人仍然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情况下,任命一名受权人,并在该授权人随后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的情况下,来处理授权人的财务事宜的法律文件。 相反,在普通授权书的情况下,一旦其授权人在精神上无能力行事,该普通授权书便立即失效。

持久授权书可以在授权人在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前生效。 如果授权人没有指明其持久授权书的生效日期或触发其生效的事件,则持久授权书将在签署时开始生效(即在律师面前签署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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