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三寶:透過法律途徑保障自在人生與善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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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0日

引言

香港65歲或以上的長者人口預計將從2023年的171萬人(佔總人口的22.7%)增加到2046年的274萬人(佔總人口的36%)。[1]隨著我們進入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的「超高齡社會」,為健康問題做好準備、進行遺產規劃及確立繼承安排變得至關重要。

如沒有作出以上安排,那麼請考慮以下問題:

  1. 你是否願意在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由你不信任的人來管理你的財務?
  2. 你是否願意因欠缺有效授權,你辛苦賺來的財富無法用於支付你的醫療或護理費用?
  3. 你是否願意由疏遠的親屬繼承你的遺產?
  4. 你是否願意你的家屬因為不知道你的意願,而要做出維持你生命治療的艱難決定?

如果你對以上任何一個問題的回答是「否」,那麼你需要考慮「平安三寶」,即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遺囑(Will)和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值得關注的是,根據香港財務策劃師學會(IFPHK)最近的一份報告,只有20%的受訪者訂立了這些重要的文件,[2] 反映長者對這方面的認知不足。

本文將概述「平安三寶」的效力、範圍、法律要求及實際考慮因素。

持久授權書(EPA

效力與範圍

持久授權書允許個人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委任一名或多名受權人(attorney)處理其財務。常見的例子是失智症,患者逐漸失去自我照顧的能力,包括自理身體和財務的能力,從而增加財產被剝削的風險。在精神上仍有行為能力時妥善簽署持久授權書,可以在預料之外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困難情況下為授權人(donor)提供關鍵的保護。

法律要求

持久授權書的簽署、登記、權力及範圍受《持久授權書條例》(EPAO)規管。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第2至6條,持久授權書必須 (a) 採用訂明格式(即《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附表1或附表2中的格式),(b) 以訂明方式簽立,並 (c) 在由授權人(donor)簽立時載有訂明說明資料。

授權人(donor)必須在註冊醫生及律師面前簽署文件,醫生和律師需確認授權人精神上具有行爲能力。醫生和律師可同時見證簽署。或者,授權人(donor)亦可以先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然後在28天內在律師面前簽署。文件還必須由受權人(attorney)簽署,並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登記。持久授權書會在文件中指定的時間或簽署後生效。

實際考慮

如果你在沒有持久授權書的情況下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你的家庭成員可能需要通過漫長且昂貴的法律程序,向監護委員會申請成為你的監護人,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申請由受託監管人來管理你的財務。相比之下,事先設立有效的持久授權書不僅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還能確保受權人是你所信任的人。

遺囑

效力與範圍

雖然持久授權書在授權人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時仍然有效,但在授權人去世後便不再適用。遺囑則是一份在個人去世時生效的法律文件,訂明其逝世時遺產應如何分配。儘管大眾對香港億萬富翁和名人的遺產糾紛可能較為熟悉,但較少人意識到,無論遺產規模大小,持有一份清晰、有效的遺囑對每個人都至關重要。不要忘記你的強積金戶口、儲蓄或個人財物也屬於遺產的一部分。而且,你還可以在遺囑中說明你對葬禮安排的意願,並將具有紀念價值的物品遺贈給你所愛的人。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財產分配和遺產代理人的委任將受《無遺囑者遺產條例》(IEO)規管。該條例為與無遺囑者有關連之人士建立繼承其財產的順序,而這種繼承順序可能並不符合無遺囑者的意願。例如,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無遺囑者的配偶的繼承權,取決於無遺囑者其他親屬是否在世及其與無遺囑者的親疏關係。如果無遺囑者仍有在世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其配偶有權獲得其個人財物100萬港元及剩餘遺產的一半加上利息;但另一半遺產則會平均分配給無遺囑者的父母,或由其全血親兄弟姐妹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換言之,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無遺囑者的配偶並不能繼承其全部遺產。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未有合法結婚的同居伴侶不受《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保障。因此,其伴侶無法繼承無遺囑者的任何遺產。反而,視乎其他親屬是否在世,無遺囑者的遺產有時甚至可能會由其半血親兄弟姐妹繼承,即使他們的關係已經疏遠。

法律要求

為確保你的資產按照你的意願分配,對你和你的親人都有益處。根據《遺囑條例》,遺囑的法律要求如下:

  1. 遺囑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按其指示簽署;
  2. 立遺囑人須有意以其簽署使遺囑生效;
  3. 立遺囑人須在兩名或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簽署或承認該簽署;以及
  4. 每名見證人須在立遺囑人面前見證並簽署遺囑,或確認其簽署,但無需任何特定的見證形式。

實際考慮

請注意,一旦新的遺囑簽署和見證後,立遺囑人之前所訂立的遺囑及遺產處置將被撤銷。此外,遺囑的受益人不得作為見證人,否則其繼承權將被視為無效。另一個重點是,在立遺囑人結婚時會自動撤銷,除非立遺囑人預期與特定人士結婚,並且立遺囑人有意不因該婚姻而撤銷遺囑。以上幾點只是草擬遺囑時的一些重要考慮因素。事實上,草擬不當的遺囑容易引發爭議,有可能導致你的財產分配與你的意願相違,或引發漫長且昂貴的法律程序。因此,請向熟悉相關法律的律師作出諮詢,切合你的特定需求。

預設醫療指示(AMD

效力與範圍

你現在可以自行選擇在你人生最後階段奮戰到底,還是減輕痛苦平靜離世。決定是否需要預設醫療指示的主要考慮因素是,是否存在某些情況,即使你的身體狀況已無法維持正常功能,你仍然希望通過生命維持治療(如人工輔助呼吸或人工營養)來維持生命。或者,你是否只是願意在有治瘉希望的情況下,才接受此類支援,否則你寧願接受緩解痛苦而非生命維持治療。此外,預設醫療指示亦可確保你的家屬和醫生會遵守你的意願和宗教信仰(如有)。

法律要求

雖然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普遍是患有嚴重疾病的時候才作出,但現在任何人士在身體健康的情況下,也可以預先作出同樣選擇,因為嚴重受傷或疾病可能突如其來。立法會已於2024年11月20日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並於2024年11月29日刊憲。。該條例預計將在刊憲日大約18個月後生效,讓醫療機構、相關政策局和部門以及相關組織有足夠時間制定或檢視現行協定、記錄和系統,並培訓其員工。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初步要求如下:

  1. 訂立指示的人士必須為成年人,並具有就維持生命治療作出決定的精神能力;
  2. 訂立指示的人士必須簽署指示,並在指示中註明簽署日期;
  3. 他們必須在指示中清楚寫明所有指示,並在至少兩名見證人面前簽署,其中一名見證人必須為註冊醫生。該醫生應解釋指示的性質和影響,並確認訂立指示的人士具有精神能力。

在等待條例生效的同時,普通法下的預設醫療指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3]事實上,條例草案第57條規定,只要在訂立時符合相關要求,現有的指示將被視為該條例下的有效預設醫療指示。

實際考慮

預設醫療指示在訂立者失去就維持生命治療作出決定的精神能力時生效,前提是指示中指定的先決條件得到滿足(例如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然而,預設醫療指示並不等同安樂死。預設醫療指示的訂立者不能拒絕任何形式的幫助,例如基本護理或紓緩治療,也不能通過預設醫療指示要求結束生命。

結論

隨著香港邁向「超高齡社會」,正視健康問題、確立有效的遺產規劃,以保障你和你所關愛的人的意願變得越加重要。本行可以為你提供量身定制的遺囑及持久授權書的建議,以滿足你的特定需求,幫助你應對突發健康問題,從容及自在地享受晚年生活。

 

[1] 政府統計處(2023年)。《香港人口推算2022-2046》。
https://www.censtatd.gov.hk/en/data/stat_report/product/FA100061/att/B72310FA2023XXXXB0100.pdf

[2] 香港財務策劃師學會(2023年)。《2022/2023年度報告》。
https://www.ifphk.org/pdf/AnnualReport/IFPHK_AnnualReport2023.pdf

[3] HE v A Hospital NHS Trust [2003] 2 FLR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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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見習律師羅卓怡也在撰寫此文章時提供了寶貴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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