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及遺產承辦

我們可以協助客戶草擬遺囑,並為爭議性及非爭議性的遺產承辦事宜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以及清晰和務實的法律意見。

遺囑

我們的團隊細心傾聽,能就財產規劃及遺囑準備提供法律意見,確保客戶的遺囑能準確且謹慎地反映其個人意願。

遺產承辦及管理

我們可以在遺產管理方面提供法律意見,從申請承辦書到解決遺產糾紛或遺產管理事宜,協助客戶按法律分配及處理資產。

持久授權書(EPA

我們可以協助客戶準備持久授權書,反映您的具體偏好和優先事項,以在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情況下保護您的財務事務。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MHO)的申請

我們可以為客戶提供針對(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的法律意見及協助。

監護申請

我們可以協助客戶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申請監護令,以照顧其個人及福祉。

我們的服務包括:

  • 就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申請監護的法律要求向家庭提供法律意見;
  • 協助準備及提交至監護委員會的申請;
  • 代表客戶參加監護委員會聆訊,處理反對或糾紛;
  • 就被委任監護人的角色、責任及限制提供法律意見。

財產及財務事務的委員會申請

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MIP)無法管理其財務事務時,可由原訟法庭委任一個委員會代表其行事,確保其資產能以負責任的方式進行管理,並符合其最佳利益。

我們的服務包括:

  • 就《精神健康條例》下委員會的資格及職責提供法律意見;
  • 協助準備及提交至原訟法庭的委員會委任申請;
  • 代表客戶參與法庭程序以確保委員會的委任;
  • 就管理MIP的財產及財務提供法律意見,包括報告及會計責任遵守。

緊急申請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可提出緊急申請。

我們的服務包括:

  • 就緊急申請的法律依據提供法律意見;
  • 準備及提交緊急申請以保障MIP的利益;
  • 代表客戶參與緊急法庭或監護委員會聆訊及程序。

糾紛及挑戰

在監護或委員會申請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糾紛,例如家庭成員之間的分歧或監護人或委員會在《精神健康條例》下適當性的挑戰。

我們的服務包括:

  • 就監護或委員會申請相關的糾紛提供法律意見;
  • 代表客戶參與解決分歧或反對委任的程序;
  • 就監護人或委員會的罷免或更換提供法律意見(如有需要)。

律師助理

  • 林兆華先生

常見問題

遺囑是立遺囑人為處置其去世時財產的一份法律文件。 通過訂立遺囑,你可以自行決定將財產分配給你選擇的受益人。 你亦可委任遺囑執行人管理你的遺產,並爲你的未成年子女委任監護人。

遺囑須以書面訂立,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由立遺囑人簽署(並欲以其簽署令該遺囑生效),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代簽署,每名見證人須在立遺囑人面前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承認其所作的簽署。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上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

遺囑執行人是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根據遺囑的條文管理遺產。這包括識別和收集資產﹑支付遺產的債務和負債以及遺產管理費用,並將資產分配予受益人。

年滿21歲的人士或信託法團均可被委任為遺囑執行人。

你可以指定任何人士,例如家庭成員,或任何機構,比如慈善機構,作為你遺囑的受益人。

申請死者遺產的遺囑認證時,需要提交遺囑正本。 根據香港法律,如果遺囑最後所知為立遺囑人管有,但在立遺囑人去世時無法找到,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會推定立遺囑人在有意圖撤銷遺囑的情況下,已銷毀該遺囑。

你的遺產可能會根據你居籍地的無遺囑繼承法律而管理和分配。

《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在該日期或之後死亡的人士無須繳交遺產稅。

你須向香港法院申請遺囑認證(適用於留有遺囑的死者)或遺產管理書(適用於未留有遺囑的死者),以管理該已故人士的香港遺產。

持久授權書是一份允許授權人,即希望將其授權書交給其他人的人,在該授權人仍然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情況下,任命一名受權人,並在該授權人隨後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情況下,來處理授權人的財務事宜的法律文件。 相反,在普通授權書的情況下,一旦其授權人在精神上無能力行事,該普通授權書便立即失效。

持久授權書可以在授權人在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前生效。 如果授權人沒有指明其持久授權書的生效日期或觸發其生效的事件,則持久授權書將在簽署時開始生效(即在律師面前簽署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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