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調解及解決爭議服務

本律師行於廣泛處理訴訟案件、仲裁案件及其他解決爭議事務,聲譽卓越。對於本港各級法院及法庭,我們亦具有相關資深經驗。無論是大大小小的爭議,我們都致力承諾為客戶提供策略性法律建議及最適切的解決方案。

本行之訴訟部門處理大量商業糾紛、違約事務、雇傭糾紛、誹謗訴訟、司法覆核、業權和逆權侵佔索償、信託和受託人責任、人身傷亡及保險賠償、婚姻及家事爭議,以及其他民事或刑事事宜。我們特別著重瞭解客戶的商業考慮,務求為客戶部署有效的策略及提供和解方案,以成功解決他們面對的糾紛及爭議。

在處理商業糾紛案件、較複雜的法律問題及事實背景方面,本律師行均具有豐富的經驗。我們曾處理多宗由証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競爭事務委員會、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香港警察及廉政公署等監管機構所展開的轟動性案件,由查詢、調查、庭審到聆訊,本行皆參與其中。

隨著仲裁和替代性解決爭議機制在全球和中國(特別是大灣區)掘起,我們的團隊近年亦積極處理多宗仲裁及調解案件,績效有目共睹。

常見問題

本行處理的案件包括:公司及商業糾紛、合約糾紛、監管及市場失當行為、銀行及債務追討、人身傷亡、勞資糾紛、婚姻及家事法案件、刑事案件、土地及物業糾紛、信託、遺囑爭議、遺產認證及管理等。

訴訟是一個透過法院處理爭議的法律程序。審訊一般以公開形式進行。訴訟各方會按照適用法律及規則陳述各自的案情。法官會在審訊或聆訊後作出判決。在一般情況下,訴訟各方可以就(終審法院以下的)法院判決提出上訴。

仲裁是一種另類解決爭議的模式。仲裁各方可按照仲裁協議提交爭議予仲裁庭審議。仲裁庭可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可作出最終及具約束力的裁決。在法院的許可下,仲裁庭的裁決可被視為由法院作出之判決執行。仲裁的過程保密且較有彈性。在大部分情況下,仲裁各方不能就仲裁庭的裁決提出上訴。

調解是另一種解決爭議的模式。爭議各方會將爭議交由一位調解員處理,並由該調解員擔任協調角色,嘗試協助各方達成和解方案。調解員不會在調解期間就案情作出任何判斷或裁定。雙方可同意將調解期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條款納入為一個由法院或仲裁庭作出之判決或裁決,以便執行有關和解協議條款。

爭議各方在任何時候均可以考慮進行調解。由於在調解進行期間所披露的資訊是保密和受法律特權保護的,爭議各方不能在其後的法律程序披露或援引有關資訊為證據。一般來說,透過調解解決爭議較合乎經濟原則,並且調解可容許各方透過有創意的方案友好地達成協議。

你可以儘早搜集有關證據。一般而言,你(或你的法律代表)可以先發出一封訴訟前的索求信列明申索。其後,你可以在有法律代表或無法律代表的情況下展開法律訴訟。法律訴訟涉及法律影響和後果,你可以先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訴訟時限視乎有關申索的性質及案件情況。舉例,一般合約申索有6年法訂時效。

小額錢債審裁處:                                   申索金額高達港幣$75,000的案件

區域法院:                                               申索金額高達港幣$3,000,000的案件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申索金額超過港幣$3,000,000(及其他)的案件

土地審裁處:                                           涉及土地及物業管理的案件

勞資審裁處:                                           勞資雙方的金錢糾紛

家事法庭:                                               離婚及相關的家事/婚姻訴訟事宜

可以。在情況許可下,你可以隨時與對方協商和解。你可以先就有關法律權益及所需的和解協議條款諮詢律師。

原告人可以透過一份原訟法院文件(如傳訊令狀)展開訴訟。該文件必須有效地送達予被告人。被告人其後14天內需向法院存檔送達確認書表明會否就法律行動進行抗辯。其後的法律程序會按法院規則及/或由法院命令訂明。

有關法律程序所需的時間受多種不同因素所限,如案件的複雜程度、案件的進度、訴訟各方的協商等。

在某些案件,你有可能需要聘請大律師及/或專家。你可以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你應該儘快尋求法律意見及/或行事。在法律訴訟中,你需要採取各種有時限的行動。延誤可能會影響你的法律權利和地位,並且可能導致法院向你作出判決。

訴訟所牽涉的法律訟費包括: 事務律師的費用及開支,如大律師費用、專家費用、存檔及查冊費用等。

仲裁案件所牽涉的法律訟費另包括: 仲裁庭的費用、行政費、及租用場地和設備的費用等。

事務律師的費用一般是按時收費。在大部分的訴訟或仲裁案中,估算實際所需的法律費用是一件困難的事,因為所需的費用要視乎不同的因素。例如,案件的性質、所牽涉的議題之複雜程度、所需的工作、案件的發展、各方的抗衡、協商及和解(如有)、有關指示、法院/審裁處的命令等。

除非法院判決或仲裁庭裁決另有指示,否則各方需先自行負責各自的法律費用。在頒布各方的訟費方面,法院或仲裁庭一般有酌情權。視乎不同的因素,一般情況下,訟費視乎訴訟結果而定(即勝方可以向敗方追討訟費)。例如,案件的實質結果、法院/審裁處的判決、各方的行為、有否曾經進行過任何和解協商或提出過任何和解要約等。

法院或仲裁庭一般有酌情權。勝訴方一般可以向對方追討法律費用。如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訟費一般會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而且不會是實際支付的法律費用的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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