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对文学、音乐、美术及软件开发等创意产业的影响日益显著。当代AI系统已能够产出与人类创作高度相似的作品,这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拥有权」与「原创性」等核心概念。此现象不仅挑战了以保护人类创作者为本位的版权制度,更迫使我们必须重新检视:现行版权法律框架能否适应新兴技术环境。
基于议题的复杂性,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系统性地探讨AI技术与版权制度间不断演变的关系。
1.1 AI生成内容的兴起
AI生成内容已在各创意领域快速普及:AI工具可创作出与人类文笔难分轩轾的诗歌与叙事;音乐算法能产出原创乐曲,相关AI生成配乐亦引起赞誉与争议;视觉艺术领域也因DALL-E、Midjourney等平台生成的图像掀起关于「创意」与「拥有权」的热烈讨论。此外,公共AI平台的开放大幅降低了创作门坎,使更多人能参与生成内容,导致AI作品的数量与类型(如上述的视觉艺术、文章以至音乐)呈爆炸性增长。
这一现象不仅拓展了创意疆域,更从根本上撼动了传统上「作者」的概念与艺术表达的本质,促使我们必须在当代环境下重新思考「作者」的定义。
1.2 现行版权框架面临的挑战
当前全球版权法主要为保护人类创作者及其原创表达而设计,而AI生成作品的涌现使这一框架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性。核心争议聚焦于:当艺术品由算法生成时,著作权应归属于谁?是编程者、用户,抑或AI系统本身?更根本的是,当「创作」可能源自数据训练与概率计算时,版权法赖以建立的「原创性」标准随即变得界限模糊。
此外,AI系统常需分析大量数据集以生成新内容,此过程通常涉及对现有作品进行数字复制。例如,OpenAI坦承其程序是透过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大型公开数据集进行训练,这表明训练过程涉及复制数据进行分析。此类做法可能侵害版权拥有者未经授权不得复制其作品的专属权利。
本文将从两个主要视角探讨相关争议:产出视角(聚焦生成式AI产出作品的版权问题)与输入视角(检视AI训练过程涉及的版权侵权问题)。
2 产出视角端:著作权与拥有权
2.1 全球法律现状
全球各地的司法管辖区正在应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对版权法的影响。典型案例包括美国「Naruto v. Slater」案中一名名为Naruto的猕猴拍摄的自拍照,引发非人类作者身份与版权的讨论。美国法院裁定非人类创作者不享有版权保护,认定Naruto无权根据《版权法》(The Copyright Act) 提诉。虽非直接涉及AI,此案为超越传统界限的著作权讨论树立先例。
在地球另一端,中国近期「李昀锴诉刘元春」案认定文字转图像软件生成的图片可作为艺术作品获得版权。这一明显的差异体现了中国法院将AI视为辅助人类创作的工具。反观美国法院则认为AI使用者对产出的创意控制不足,因为技术以不可预测的方式生成结果,因此仅将其视为纯粹的工具。这些案例展现了各国法院在处理AI领域著作权与原创性等复杂问题时的多样化路径。
2.2 香港的情况
不同司法管辖区对AI影响版权的解读各异:部分国家开始承认特定AI生成作品符合版权保护的资格,但其他地区则坚持严格的人类作者身份要求。香港沿袭英国的进步立场,遵循《1988年版权、设计及专利法案》(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规定由计算机产生或辅助创作的作品可获版权保护,拥有权归属「促成创作之人」。一般而言,展现人类原创创意的作品即符合版权保护的资格,即使AI有协助参与创作过程。
在近期关于引入文本和数据开采的咨询中,香港政府表明现行《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已为AI生成作品提供保护。政府强调现行法律框架具足够弹性容纳计算机生成内容的复杂性,此灵活性有助将AI生成材料纳入现有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确保不同持份者能有效维护对其AI作品的权利。
关于产出视角的讨论暂告一段落,敬请期待本文下一章节,我们将深入探讨数据运用与著作权之间错综复杂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