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 從演算法到著作權:人工智慧時代下的版權反思

下載文件
2025年2月6日

引言

隨著人工智能(AI)技術的快速發展,其對文學、音樂、美術及軟體開發等創意產業的影響日益顯著。當代AI系統已能夠產出與人類創作高度相似的作品,這促使我們重新審視「擁有權」與「原創性」等核心概念。此現象不僅挑戰了以保護人類創作者為本位的版權制度,更迫使我們必須重新檢視:現行版權法律框架能否適應新興技術環境。

基於議題的複雜性,本文將分為上下兩篇,系統性地探討AI技術與版權制度間不斷演變的關係。

1.1 AI生成內容的興起

AI生成內容已在各創意領域快速普及:AI工具可創作出與人類文筆難分軒輊的詩歌與敘事;音樂演算法能產出原創樂曲,相關AI生成配樂亦引起讚譽與爭議;視覺藝術領域也因DALL-E、Midjourney等平台生成的圖像掀起關於「創意」與「擁有權」的熱烈討論。此外,公共AI平台的開放大幅降低了創作門檻,使更多人能參與生成內容,導致AI作品的數量與類型(如上述的視覺藝術、文章以至音樂)呈爆炸性增長。

這一現象不僅拓展了創意疆域,更從根本上撼動了傳統上「作者」的概念與藝術表達的本質,促使我們必須在當代環境下重新思考「作者」的定義。

 1.2 現行版權框架面臨的挑戰

當前全球版權法主要為保護人類創作者及其原創表達而設計,而AI生成作品的湧現使這一框架面臨前所未有的複雜性。核心爭議聚焦於:當藝術品由演算法生成時,著作權應歸屬於誰?是編程者、使用者,抑或AI系統本身?更根本的是,當「創作」可能源自數據訓練與概率計算時,版權法賴以建立的「原創性」標準隨即變得界限模糊。

此外,AI系統常需分析大量數據集以生成新內容,此過程通常涉及對現有作品進行數位複製。例如,OpenAI坦承其程式是透過內含受版權保護作品的大型公開數據集進行訓練,這表明訓練過程涉及複製數據進行分析。此類做法可能侵害版權擁有者未經授權不得複製其作品的專屬權利。

本文將從兩個主要視角探討相關爭議:產出視角(聚焦生成式AI產出作品的版權問題)與輸入視角(檢視AI訓練過程涉及的版權侵權問題)。

2 產出視角端:著作權與擁有權

 2.1 全球法律現狀

全球各地的司法管轄區正在應對人工智慧生成作品對版權法的影響。典型案例包括美國「Naruto v. Slater」案中一名名為Naruto的獼猴拍攝的自拍照,引發非人類作者身份與版權的討論。美國法院裁定非人類創作者不享有版權保護,認定Naruto無權根據《版權法》(The Copyright Act) 提訴。雖非直接涉及AI,此案為超越傳統界限的著作權討論樹立先例。

在地球另一端,中國近期「李昀鍇訴劉元春」案認定文字轉圖像軟體生成的圖片可作為藝術作品獲得版權。這一明顯的差異體現了中國法院將AI視為輔助人類創作的工具。反觀美國法院則認為AI使用者對產出的創意控制不足,因為技術以不可預測的方式生成結果,因此僅將其視為純粹的工具。這些案例展現了各國法院在處理AI領域著作權與原創性等複雜問題時的多樣化路徑。

2.2 香港的情況

不同司法管轄區對AI影響版權的解讀各異:部分國家開始承認特定AI生成作品符合版權保護的資格,但其他地區則堅持嚴格的人類作者身份要求。香港沿襲英國的進步立場,遵循《1988年版權、設計及專利法案》(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規定由電腦產生或輔助創作的作品可獲版權保護,擁有權歸屬「促成創作之人」。一般而言,展現人類原創創意的作品即符合版權保護的資格,即使AI有協助參與創作過程。

在近期關於引入文本和數據開採的諮詢中,香港政府表明現行《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已為AI生成作品提供保護。政府強調現行法律框架具足夠彈性容納電腦生成內容的複雜性,此靈活性有助將AI生成材料納入現有版權保護的法律體系,確保不同持份者能有效維護對其AI作品的權利。

關於產出視角的討論暫告一段落,敬請期待本文下一章節,我們將深入探討數據運用與著作權之間錯綜複雜的關聯性。

執業範圍

免責聲明

本文包含的信息仅供一般指导,不应依赖或替代具体建议。 对于因依赖这些材料中包含的任何信息而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任何此类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或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本网站特此完全保留与本文内容相关的所有专有权利。

專業團隊 執業範圍 專題·視角 就業機會 聯絡本行
E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