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联权共有业权: 情况及对各方利益的影响
想象一下,您与心爱的人一起购买了梦想中的物业,但多年后却面临着无法调和的分歧。虽然共同业权始于信任伙伴关系,但当关系发生变化或财务重心出现分歧时,它很快就会变得复杂。在香港,此类安排通常采取两种形式的其中一种 – 联权共有或分权共有 – 每种形式对业权和继承权都有不同的含义。从一开始就了解这些概念意味着当业主们需要分道扬镳时,可以达成友好解决方案,而不需要进行代价高昂的法律诉讼。
在香港,业权可分为全权拥有或共同拥有两种,其中后者共同拥有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i) 分权共有-每位业主在共享整个物业的同时,持有该物业中明确的、可转让的份额(例如 30%、50%)。这些份额在有关业主去世后将成为其遗产的一部分,并透过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则转给受益人。
(ii) 联权共有-业主们共同持有整个物业,没有个人份额,受生存者继承权的约束。当其中一个业主去世时,该业主的权益会自动转移给幸存的联权共有人,并不受限于遗产分配。
联权共有的问题
对于某些人(例如已婚夫妇或亲密家庭成员)来说,以联权共有人的身份持有物业可能是可被接受的,但对于其他人(例如商业伙伴或疏远的共同业主)来说,这可能会阻止他们或他们的家人清算物业的资本价值。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任何联权共有人都可以「划分」联权共有,并将其转换为分权共有。
划分
当联权共有转为分权共有时,就会发生划分。任何破坏以下四项条件(共同占用物业、在同一时间取得业权、以同一文件取得业权和享有同等权益)中的一个或多个都将导致划分。
划分的时间
划分必须在联权共有人活着的时候发生。联权共有物业不能透过遗嘱划分,但如果联权共有人同时订立相互遗嘱,将各自的份额留给幸存者,其余部分留给指定的第三方,并表现出明确和毫不含糊的意图,将物业视为单独的份额,物业则可以以相互遗嘱方式构成划分 – 这是暗示划分的协议或行为的证据。
划分的方法
1. 法律上的划分
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219 章)第 8(1) 条,土地产业权或权益的联权共有,在法律上只可按以下方式划分 ——
(a)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联权共有人将通知送达其他联权共有人;或
(b)藉文书方式。
(a) 藉通知方式
藉通知方式划分联权共有是最常用的方法,此方法不需要其他联权共有人的同意(Chang King To v Cheung & Choy [2015] 5 HKC 411)。
有效通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但并没有特定形式):
- 必须以书面形式 (《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62(1) 条);
- 必须妥善送达-亲自送达或寄送至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或营业地(《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62(3)和(4)条)。即使未收到通知(Re 88 Berkeley Road, NW9 [1971] Ch 648)或在阅读前销毁(Kinch v Bullard [1998] 4 All ER 650),通知仍然有效;
- 必须表达「立即划分的意图」-而不仅仅是希望将来划分该联权共有的业权(Harris v Goddard [1983] 3 All Er 242);
- 必须由联权共有人送达-除非遗产代理人已作为受益人正式取得该物业的业权,否则遗产代理人不得送达划分通知(Chung Wing On v. Chung Wing Pui [2006] 3 HKC 546 (CFI));
- 没有严格的签名要求-尽管签名是确保真实性的最佳做法。
(b) 藉文书方式
可藉文书(《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条定义为「指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遗嘱除外」)来划分联权共有的业权。例如:
–以书面协议划分。
–以出售、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置联权共有人的权益。
注册要求:该通知或文书必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以约束后续买家或承按人(《土地注册条例》(第 128 章)第 3(2) 条)。
2. 藉衡平法
在《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8(2)条下土地产业权或土地权益的联权共有可以透过以下方式予以划分:
- 藉一名联权共有人将通知送达其他联权共有人的方式,或
- 藉在衡平法上有效的其他方法,或藉倘无第8 (1) 条规定则会在法律上有效的其他方法,包括:
(i) 任何操作联权共有人份额的行为
这种方法通常是单方面并需采取最终或不可撤销的行动,从而有效地阻止其他联权共有人将来索取尚存者权益。这种行为通常透过转让联权共有人份额的形式进行,例如透过转让、其中一个联权共有人将其份额抵押贷款或其中一个联权共有人破产 (Re Chow Yuet Lam (A Bankrupt) [2000] 1 HKC 404)。然而,在 Ho Wai Kwan & Anor v. Chan Hon Kuen & Anor [2015] 2 HKC 99 一案中,法院确认,由于土地权益的押记令并未赋予土地的任何所有权或业权,因此不会自动终止以联权共有方法持有物业。
(ii) 双方协议
这种方法相对灵活,不需要特定的形式,也不必以书面形式呈现。它不需要根据一般法律强制执行,并且可以根据周围情况推断出来。关键在于,该协议表明了划分业权的意图。例如,当共同拥有者在关系破裂时就财产的具体分配达成共识时,可能会划分物业业权。
(iii) 相互交易过程
如果共同业主的行为“足够明确”,以“表明他们的权益被相互视为分权共有”,则可能会划分物业业权。(Wong Anita Shu Ting (Formerly Known As Wong Shu Ting Anita v Yuen Yiu Chung [2022] HKCU 459))
例子包括:
– 同时订立相互遗嘱。
– 土地的物理划分(如果划分将共同拥有者排除在彼此的份额之外)。
然而,仅基于便利的划分(例如,未经合法划分的分开占用)并不构成划分联权共有物业的业权。(Greenfields v Greenfields (1979) 38 P& CR 570 at 578).
当意图划分联权共有物业的业权时,特别是在对物业的付出与贡献明显不平等的情况下,必须仔细考虑划分的后果。从联权共有转为分权共有可能不会产生预期中的后果。两种共同业权形式的差异以及当关系破裂时划分(或不划分)该业权的后果是购买时重要的考虑。如需客制化法律意见,请随时联络我们的房地产及物业转让交易团队寻求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