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商业

本律师行经常为公司及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收购及合併、公司及集团重组、融资、公司法及合同法、首次公开招股、联营及合夥、以及债务重组等法律服务。同时,本行坐拥完善的环球网络,为客户就複杂或牵涉多国司法制度的交易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另一方面,本律师行为多间银行及金融机构就一些至关重要的银行及金融事务提供法律观点、知识、经验,以及专业的法律意见。我们亦为客户草拟及处理与重要交易有关的贷款及抵押文件。此外,本行亦擅长於处理中港及中外交易事宜。

常见问题

在香港可以设立以下类型的公司:-

(a)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b)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c) 没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d)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和

(e)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当你设立新公司时,你需要考虑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和公司结构。 我们的律师经验丰富,可以协助你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 就公司名称的可用性、公司结构、公司业务所需的执照或许可证以及维护要求向你提供建议; 并准备特别设计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以保护你的利益。 在收到所有相关信息和已签署的文件后,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需要约 4-5 个工作日。

对董事的居住地或国籍没有限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没有要求董事必须是股东。自然人董事必须年满 18 岁。 未经法院许可,未解除破产的人不得担任董事。已被下达取消资格令的人也不得担任董事。 公司章程通常也规定董事必须精神健全。

除非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且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否则公司不得任命法人团体为公司董事。

股东的居住地或国籍没有限制。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然而,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法人团体不能成为其控股公司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必须年满 18 岁。 董事和股东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 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任何人都可以付费检索和获取,与公司章程不同的是,股东协议无需向公司注册处备案。 股东之间可能存在不愿向公众揭露的事项;
  • 如果公司是股东协议的一方,则可以使公司承担义务。例如,对子公司进行监督、向股东提供某些文件和信息,以及承认实际所有人对股份的权利;
  • 股东协议可以成为保护少数股东的有效工具。 公司章程可以透过特别决议的方式修改,而股东协议必须在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修改;
  • 股东协议可以提供更详细的公司治理条款。 例如,赋予某些股东更换公司行政人员的权力;
  • 股东协议是一份普通合同,一旦发生违约,可以采取普通合同的所有补救措施。

若公司未能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文件进行注册或未遵守《公司条例》的规定,则公司及公司每名责任人,包括公司每名董事、公司秘书及经理,均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失责罚款。

慈善机构如欲取得豁免缴税资格,须填写申请表并向税务局提供表格内列明的文件。 慈善机构必须是专为慈善目的而成立,以惠及公众。税务局在决定某个机构是否为慈善目的而设立或经营时,不仅会考虑该机构所声明的宗旨  ,还会考虑该机构已经、正在或将会开展的活动。

我们日常为客户提供商业合约方面的建议。 我们会不遗余力地了解你的业务和目标,为你提供切实可行且反映商业现实的建议。 我们拥有丰富的商业合约咨询经验,包括分销和代理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合资协议、制造协议、保密协议、授权零售商协议、寄售和销售协议、咨询协议等。

香港的私人并购交易通常以股份购买或资产购买的形式进行。 香港的公开并购交易通常采取收购要约或安排计划的形式。一般来说,并购交易的主要步骤是:(i)考虑交易结构,(ii)谈判,(iii)签订保密协议、排他性协议和意向书,(iv)进行尽职调查,(iv) 签订买卖协议,(v) 参与交割事宜,以及(vi) 参与交割后事宜。

跨境交易事务是本所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委托本地律师,协调涉及/不涉及香港的交易的跨司法管辖区法律咨询,以及为客户提供单点联系和综合法律解决方案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主板为能满足指定盈利及/或市值要求,以及其他财务要求的具相当规模的公司提供一个在市场上集资的平台。 而创业板提供了类似的平台,但上市要求较宽松,同时保留了类似的持续责任,使其较为适合中小型公司的上市平台。

是的,拥有个人和公司受益人不同投票权的发行人都有资格上市。 然而,发行人必须是创新产业公司,并且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A章的要求。

除第 18A 章外,指引信 HKEX-GL89-16亦提供了指引,以确定受规管产品(例如小分子药物、生物制剂和医疗器材)是否已发展至超越概念阶段。

指引信HKEX-GL115-23提供了一份非详尽清单,列出了可接受上市的未商业化特专科技领域,其中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食品和农业技术、先进硬件和软件、先进材料以及新能源和环境保护。

保荐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阶段为公司提供指导。 保荐人须履行《上市规则》第3A.11条规定的各种职责,例如透过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并协助准备上市文件,确保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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