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融資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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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

引言

香港作為全球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在國際貿易和金融領域發揮著關鍵作用。然而,這一重要地位也吸引了非法活動,因此強而有力的反洗錢(“AML”)和反恐怖分子融資(“CTF”)措施至關重要。為應對這些風險,香港已建立全面的法律框架,並與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制定的國際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融資標準保持一致。

法律框架

香港規管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融資的主要法例包括: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
  •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DTROP”);
  •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
  •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UNATMO”);
  • 《聯合國制裁條例》(“UNSO”);及
  • 《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 條例》(“WMD (CPS) O”)。

AMLO

AMLO對金融機構和指定非金融業務及行業(“DNFBPs”)施加了客戶盡職審查(“CDD”)和記錄保存的要求。根據該條例,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務及行業須制定反洗錢計畫,並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以識別及核實客戶身份。這包括:使用可靠文件識別客戶並核實其身份;了解業務關係或交易的目的及預期性質;以及持續監控業務關係以識別可疑交易。

對於高風險客戶(包括政治人物及來自高風險司法管轄區的業務關係或交易),須採取強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強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在合理範圍內審查交易背景及目的;加強客戶關係監控的程度及性質以更好地偵測可疑活動;管理高風險客戶或交易的控制措施,以及在適當情況下查明資金來源或財富來源的措施。這可能需要尋求額外獨立可靠的來源以核實所提供的資訊(可包括可公開獲取的資訊);採取額外措施進一步瞭解客戶及交易其他方的背景、所有權及財務狀況;採取進一步步驟確保交易與業務關係的目的及預期性質一致;加強對業務關係的監控,包括對交易進行更嚴格的審查。

DTROP, OSCO, & UNATMO

DTROP, OSCO, 和 UNATMO規定了舉報可疑交易的法定責任。當任何人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涉及販毒收益、可公訴罪行收益(或曾用於 / 擬用於相關活動),或任何屬於恐怖分子的財產時,須作出舉報。在認定某一潛在可疑活動不構成可疑交易前,相關人士應考慮其掌握的資訊整體是否構成 “知悉或懷疑的合理理由”(即從第三方角度判斷)。如向洗錢報告主任或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作出報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通知客戶;根據上述條例,向他人披露任何可能妨礙調查的事項均屬違法。

UNSO

UNSO授權行政長官制定規例,以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施加的制裁,包括針對特定個人及實體的定向金融制裁。指定人士及實體通過在憲報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網站公佈的公告列明。除獲行政長官批予許可外,以下行為均屬違法:向指定人士及實體、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士或實體,或其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提供任何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上述人士及實體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WMD (CPS) O

WMD (CPS) O規管在香港境內外提供涉嫌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的服務。

挑戰與發展

儘管香港擁有完善的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融資框架,但仍面臨持續挑戰,包括:

  • 手段演變:洗錢手法不斷演變,犯罪分子利用科技及數字貨幣作案。香港監管機構正日益重視利用人工智慧及機器學習偵測可疑活動。由於加密貨幣及虛擬資產可能被用於掩蓋資金來源,香港已引入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監管規定,要求其遵守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融資義務。
  • 國際合作:隨著金融活動日益跨境化,國際合作至關重要。香港積極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協作,加強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融資措施以打擊跨境非法交易。
  • 監管更新:政府持續檢討及更新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融資法規,以應對新興風險並與 FATF 等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結論

香港通過強大的法律框架、有效的監管監督及與國際合作夥伴的協作,持續致力於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融資及擴散融資,這對維持其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至關重要。持續保持警惕並適應新挑戰對於確保香港金融體系的健全為首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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