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香港修订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将「起底」行为定为刑事罪行。《私隐条例》进一步赋权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在必要时进行调查和检控。
私隐专员于2024年处理了442宗「起底」案件,相比前几年减少了百分之四十。其中,118宗案件引致刑事调查,共20人被捕。
大部分有关起底行为的申诉涉及财务纠纷以及家庭或感情冲突。四年过后,我们又对「起底」行为了解多少?
何时构成刑事罪行?
「起底」是指未经同意下,恶意或罔顾后果地披露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以造成伤害或困扰。《私隐条例》将起底罪行分为两级:第一级属可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第二级则属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第一级罪行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任何人若:(1) 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其个人资料,及 (2) 意图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罔顾是否会造成伤害,即构成第一级罪行。一经定罪,犯罪者可被判罚款港币$100,000及监禁2年(《私隐条例》第64(3B)条)。
第二级罪行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C)条,任何人若:(1) 如上述未获资料当事人相关同意下披露其个人资料,及 (2) 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即构成第二级罪行。一经定罪,犯罪者可被判罚款港币$1,000,000及监禁5年(《私隐条例》第64(3D)条)。
「指明伤害」的定义?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广泛定义为:
- 滋扰(例如:缠扰、恐吓、威胁或骚扰);
- 身体或心理伤害;
- 令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及
- 财产受损。
起底法例的「个人资料」涵盖哪种资料?
根据《私隐条例》第2条,「个人资料」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资料:
- 该资料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个人有关;
- 从该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的个人的身分是切实可行的;及
- 该资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阅及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
此定义的覆盖范围有意地广泛,可包括以下资料:
- 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地址及电邮地址;
- 照片、影片及社交媒体档案;
- 职业、财务或家庭资料。
例如,在网上公开他人的电话号码,并附带煽动滋扰的评论,尤其若随后发生实际威胁或恐吓,这一情况很可能符合构成起底罪行的要素。
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ersons Unlawfully Conducting Themselves in Prohibited Acts [2020] HKCFI 2785一案中,法院裁定,若有恶意地或罔顾地在起底帖子内,发布他人职业、地点、亲属详情甚至政治立场,均会落入起底罪行「个人资料」的范围内。
纯粹披露姓名和照片会否构成刑事罪行?
纯粹披露姓名和照片会否构成起底罪行,需视乎事发背景和意图:
- 无恶意或并非罔顾:若无恶意地或并非罔顾地分享他人的姓名和照片(例如:朋友的毕业照),则不太可能构成罪行。关键在于没有造成伤害或无造成伤害的风险。
- 有意图造成伤害或罔顾是否会造成伤害:若在有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披露姓名和照片,例如附带贬损性评论或煽动鼓励滋扰的评论,则可能违反《私隐条例》。
例如,曾有案件涉及法官被带有煽动暴力的恐吓帖子针对(参见上述: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ersons Unlawfully Conducting Themselves in Prohibited Acts)。
在STCC 1989/2022一案中,被告披露了受害人的住宅地址,并邀请他人探访该地址,造成滋扰。法院判处被告人监禁8个月,突显恶意披露的严重性。
披露经编辑或删减的个人资料会否构成刑事罪行?
根据Privacy Commissioner Press Release, 11 February 2025,一名收债人因涉嫌起底被捕。该名收债人在传单上贴了受害人的姓名、地址、部分删除的香港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副本,指控其未偿还债务。虽然调查仍在进行中,但此案仍能突显出,即使是部分识别资讯(已经删减的个人资料),若出于恶意或罔顾披露,仍可能引致刑事责任或有关起底罪行的刑事检控。
法定免责辩护
《私隐条例》第64(4)条为被控起底罪行的人士提供免责辩护。被控人如确立以下,即可避免法律责任:
- 防止或侦测罪行:被控人合理相信,有关披露对防止或侦测罪行属为必要。
- 法律要求或授权:被控人根据任何法则、法律规则、法院命令或任何成文法则规定作出或授权作出有关披露。
- 合理相信获取相关同意:被控人合理地相信已获得资料当事人(或,如适用,资料使用者的)的相关同意下作出披露。
- 合法新闻活动:以证明披露纯粹为合法新闻活动而作出,被控人必须证明:(a) 披露属于新闻搜集或报导活动,及 (b) 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披露符合公众利益。
私隐专员的角色
从2021年10月至2023年12月,私隐专员发出了1,878份停止披露通知,并将超过1,500宗案件转交警方。为协助各方理解修订条文及起底罪行下的刑事责任,私隐专员发布了《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执行指引。如欲了解更多详情及法院判决,请浏览:https://www.pcpd.org.hk/tc_chi/doxxing/index.html
避免犯下起底罪行的具体措施
鉴于起底罚行的严重性,个人和企业在处理及分享个人资料时务必谨慎行事。避免犯下起底罪行的具体措施包括:
- 了解个人资料的定义:了解《私隐条例》下的个人资料定义,避免未经同意下披露可确定个人身份的资料。
- 避免罔顾后果:即使无恶意,任何导致指明伤害的罔顾披露仍可能引致检控。分享个人资料前,务必考虑潜在后果。
- 取得明确同意:披露个人资料前,尤其是敏感或可确定个人身份的资料,应征求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 实施严格的个人资料保护政策:企业应遵守《私隐条例》,制定个人资料保护政策并培训员工保护个人资料。
- 谨慎使用社交媒体:避免转发或分享他人发布的个人资料。起底罪行常因用户未考虑法律后果而分享有害帖子而构成。
- 如有疑问,寻求法律意见:若不确定披露的合法性,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评估风险并确保符合《私隐条例》。
结论
香港加强的反起底法例反映了对保护个人私隐的坚定承诺。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个人及机构在数码平台及公开场合上必须谨慎处理个人资料。
本行致力于了解复杂及不断演变的个人资料私隐法,以及起底罪行对个人及机构的影响。如对本文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的团队,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