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及物業轉讓交易

我們提供全面的專業法律服務,並根據個人、企業、物業發展商及金融機構的需求,量身定制涵蓋物業及產權轉讓的方案。

我們在多家主要機構、領先物業發展商及香港知名銀行的核准律師名單之上。

住宅及商業物業的買賣

我們的服務包括:

  • 就買賣協議及所有相關合約文件提供法律意見;
  • 進行業權調查以確保清晰的所有權及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
  • 管理按揭融資並與銀行協作,促進交易順利進行;
  • 協助處理印花稅合規及文件提交要求。

整幢建築物的收購與出售

我們對於進行整幢建築物的批量收購或分層出售的客戶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見,協助完成有關複雜的交易。

我們的服務包括:

  • 就商業及住宅建築物的買賣協議提供法律意見;
  • 協助重建項目,包括與租戶及相關方的談判;
  • 草擬及審查業權分割及後續銷售的協議。

土地發展及重建項目

我們可為土地重建項目、私人土地發展項目及大規模城市更新計劃項目提供戰略性法律意見及協助。我們曾與物業發展商、投資者及監管機構密切合作,協助客戶克服法律挑戰並實現發展目標。

我們的服務包括:

  • 就發展項目的土地收購及土地整合提供法律意見;
  • 草擬及談判發展商與相關方之間的協議;
  • 協助處理契約修改、補地價及土地批租事宜;
  • 處理有關重建項目之協議。

按揭及融資交易

我們的團隊定期為買家、發展商及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意見,以高效及精確地管理按揭及融資交易。

我們的服務包括:

  • 草擬及審查貸款協議、按揭契約及相關文件;
  • 就物業貸款的再融資及重組提供法律意見;
  • 代表銀行及金融機構處理與物業相關的融資事宜。

租賃及租約協議

我們可為業主、租戶及物業管理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確保協議公平、合規並符合其利益。

我們的服務包括:

  • 草擬、審查及談判住宅、商業及工業物業的租賃協議;
  • 就香港法律下業主及租戶的權利與責任提供法律意見;
  • 解決業主與租戶之間的糾紛,包括租金追討及終止租約問題。

監管及合規事宜

我們在合規及監管事宜上提供專業指導,確保您的交易符合本地法律要求。

我們的服務包括:

  • 就印花稅、物業稅及其他合規責任提供法律意見;
  • 處理政府批文、牌照及許可證的申請;
  • 就土地使用限制及相關物業規例提供法律意見。

物業相關糾紛及訴訟

我們能為與物業相關的糾紛提供法律意見及協助。

我們的服務包括:

  • 解决所有權、業權瑕疵及邊界等爭議;
  • 買賣協議或租賃協議的違約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 代表客戶處理與物業相關的訴訟、調解或仲裁案件。

房地產及物業轉讓交易

常見問題

購買房地產的第一步是雙方簽訂臨時或正式物業買賣合約,然後由買方律師通過查閱物業的地契進行產權調查,並提出有關產權詢問,賣方律師隨後會回答這些詢問或處理產權問題。當完成及滿意產權調查後,雙方可通過簽署轉讓契和其他附屬文件完成交易。買方將成為該物業的合法業主,並獲得對該物業的直接所有權和控制權。

為購買擁有房地產的公司股份,買方將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而不是直接成為房地產的業主。買方不僅獲得公司股份和公司資產,並兼負公司債務(如有)。除了調查物業產權外,買方還須要將對公司進行徹底的盡職調查。除房地產中介和律師外,還需聘請財務專家或稅務專家等專業人士核實公司賬目和其整體財務狀況。

目前,轉讓股份的印花稅是按買賣票據課稅,以股份的代價和資產淨值兩者中較高者的 0.2% 徵收,遠低於直接購買香港房地產的印花稅。

最常見的共同擁有權類型包括「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

(a) 聯權共有

每位共同業主同時有權擁有整個物業。任何聯權共有人都無權獨佔物業的任何特定部分。

由於所有聯權共有人被共同視為及構成唯一業主,因此尚存者權利應用於此。當一名聯權共有人死亡時,已故聯權共有人的權益將自動轉給尙存的聯權共有人,後者將擁有整個物業。

(b) 分權共有

就分權共有而言,每位分權共有人都被視為在該物業中擁有一份獨特的「不可分割份數」。每位分權共有人的權益通常與他/她對物業購買價的出資成正比。尙存者權利不適用於分權共有。分權共有人死亡後,死者的業權份數將根據其遺囑或無遺囑繼承規則繼承。分權共有人可以在無需徵得其他分權共有人的同意或協議下出售其業權份數。

香港法例第159H章《律師執業規則》第5C(1)條規定,買賣雙方須分別由不同的律師代表。

不過,在沒有利益衝突或相關重大風險時,在下列情況下,律師可同時代表買賣雙方:

(a) 買賣受同意方案約束的未竣工發展項目的單位或其他權益;

(b) 買賣受非同意方案條文規管的,未竣工發展項目單位或其他權益;

(c) 買賣已完成開發項目的一手單位或其他權益;

(d) 轉售上述(a)、(b)或(c)分段所指的單位或其他權益;

(e) 有關各方是聯繫各方的情況;

(f) 土地代價不超過港幣1,000,000 元;

(g) 土地的按揭;及

(h) 土地的租賃。

2024年以前

香港物業交易主要涉及三項印花稅:

(1) 從價印花稅(AVD)——按物業成交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累進徵收。較高稅率主要適用於非永久性居民、公司,或已擁有住宅物業的買家所購入的住宅物業。

(2) 買家印花稅(BSD)——主要向購買住宅物業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公司額外徵收,須在從價印花稅之上繳付。

(3) 額外印花稅(SSD)——向在較短持有期(一般為2至3年)內轉售住宅物業的賣方徵收。

現行(2024年後/2026年)政策的主要轉變

2024年2月28日——全面取消「辣招」

  • 額外印花稅稅率訂為0%——賣方可隨時轉售住宅物業,而無須繳付罰款性稅項。
  • 買家印花稅稅率訂為0%——非永久性居民及公司不再須繳付額外徵費。
  • 第1標準第1部的較高從價印花稅稅率(先前為5%或15%)已與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看齊。

因此,每名買家(本地或非本地、首次置業或已擁有物業、個人或公司)現時均按同一套累進從價印花稅稅率繳稅。

2025年2月26日——調整最低稅階

劃一繳付港幣100元從價印花稅的樓價上限,由港幣300萬元提高至港幣400萬元,從而減低較低價值物業買家的印花稅負擔。

2026年2月26日——高價值住宅物業新增最高稅率

就代價或市值超過港幣1億元的住宅物業,引入6.5%的較高稅率(並設有短暫的邊際寬減稅階,大約介乎港幣1億元至1.0957億元)。

非住宅物業則納入獨立的第3標準,保留原先的累進結構,但最高稅率上限為4.25%(沒有6.5%稅階)。

現行情況

上述轉變意味著,現時物業交易一般只需繳付按上述累進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AVD)。整體制度較2024年前簡單得多。

公用部分違例建築物命令可能會影響個別處所的物業產權。根據 Hu Mei Yu Anastasia v King Best Enterprise Ltd (2000) HCA 9317/1998一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 章)第27A條送達的違例建築物命令要求勘測和修葺斜坡,該命令對物業構成產權負擔。此外,根據Lam Mee Hing v Chiang Shu Yin (1995) 3 HKC 247 一案,如果修葺義務的範圍超出買方的合理預期,此類與多層大廈公用部分有關的通知,除非得到解除否則將對物業構成產權負擔,可能會影響大廈內所有單位的產權。

一般來說,物業文件應予公證,並視乎是在哪個國家,可能需要由該國家的有關當局加簽,或由該國家的外交部認證,甚至可能需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外國的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公證。

可以通過向受權人授予《授權書》的方式,委任其代為處理財產交易事宜。《授權書》是一份以契據形式簽署的法律文件,允許個人(授權人)委任一個或多個人員(受權人)代表授權人行事。《授權書》可以是一般授權書,也可以是特定授權書。當授權人撤銷、授權人死亡或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時,《授權書》便失效。

為謹愼起見,應向相關方核實所提供的《授權書》是否符合具體情況並適用。例如,按揭貸款的融資方可能不接受以《授權書》簽署貸款文件。

一般來說,外國人/外國公司/實體(統稱 「外國買家」)在香港擁有物業是沒遭限制的。不過,在「港人港地」措施下的某些特別房屋項目中,住宅單位的擁有權僅限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否則,外國買家在香港擁有物業時,將享有與香港業主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繳納管理費、地租和差餉等)。

有意購買香港物業的外國買家應向其當地政府諮詢有關在香港擁有物業的限制或稅務問題。

就任何住宅租約或分租租約而言,業主須在雙方簽訂新的住宅租約或續約協議當日起計1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遞交表格CR109(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以供署長批署。逾期遞交表格CR109,須繳付逾期遞交費用。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L(2)條,如沒有遞交表格CR109或表格未經署長批署,除上述條例第51A(6)條另有規定外,業主無權根據有關租約提出追討租金的訴訟。不過,這只可阻止追討租金,而不能阻止追討損害賠償,例如租金損失。

除非業主明確允許用租約保證金抵扣未付租金,否則租戶不應假定可以選擇用租約保證金抵扣任何款項。在進行抵扣之前,應將抵扣的意圖告知業主,並徵得業主的同意。

租約保證金不僅僅是對到期支付租金的保證。它是確保租約的所有條款和規定得到適當履行的租約保證金。因此,在租戶違約的情況下,被沒收的租約保證金可用於支付在交付空置物業之前的未付租金或中間利潤、在房屋空置一段時間後的租金損失,以及在新租約租金較低的情況下的租金減少。它代表了雙方在租客違約情況下對業主所受損害的預先估算。

此外,租戶還應注意租約中的任何允許業主在租戶違約(即不支付房租)時沒收租約保證金的沒收條款。如果租約中沒有要求業主就損害賠償中給予租約保證金認定,即使該租約保證金是在索賠的損害賠償之上業主亦可以完全沒收租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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