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仲裁領域:高效、可執行性與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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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0日

國際商事仲裁理事會(ICCA)的年度大會於2024年5月5日至8日在香港舉行,有關會議鞏固了香港在國際仲裁界別的樞紐地位。 大會匯聚了來自70多個司法管轄區、超過1,300位在國際仲裁領域中的頂尖專家,展示了香港作為頂級國際仲裁中心的優勢,且突顯了香港持續發展國際仲裁領域的決心。

香港在仲裁領域的核心優勢

高效:香港具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仲裁庭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及法院的支持,這般特質均能確保爭議能及時得到解決。這一點在分秒必爭的國際商務領域尤為關鍵,因為任何延誤都可能導致重大的財務和聲譽損失。

可執行性:作為《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締約方,香港具備可靠的法律框架,確保仲裁裁決能在本地乃至全球執行,這一點給予當事人在香港透過仲裁解決爭議的信心。

公正性與中立性: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擁有完善的司法體系以及公正中立的聲譽,使其成為全球各方解決爭議的理想地。這種中立性,結合香港語言和多元文化環境,可確保所有仲裁參與方都能感到得到公平對待。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新規則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最近頒布了《2024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規則於2024年6月1日生效。新規則訂立了一個新框架,修訂了仲裁庭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權力,旨在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完整性。

香港法院對仲裁的支持

在2023年,香港終審法院在C v D [2023] HKCFA 16一案中作出了具有意義的判決,明確區分了可受理性與管轄權的法律問題。法院認定,不遵守仲裁的前置條件屬於仲裁庭可裁決有關可受理性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法院可干預仲裁程序的條件因素。

在最近的CNG v G [2024] HKCFI 575一案中,香港原訟法庭駁回了一宗以缺乏正當程序為由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重申了仲裁作為雙方同意、自願且具有最終約束力的爭議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法院強調,仲裁庭明顯處於管理自身程序的最佳位置,香港法院不僅應尊重仲裁庭的自主權,更應允許仲裁庭自由行使其案件管理的權力。

在較為近期的Re Simplicity & Vogue Retailing (HK) Co Ltd [2024] HKCA 299 以及 Re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 [2024] HKCA 352 的案例中,香港上訴法院裁定,除非存在極為特殊的情況,否則當相關仲裁協議涉及債務時,香港法院應拒絕受理清盤或破產呈請,有關案例再次體現香港法院對仲裁庭管轄權的尊重。

另外,在G v N [2024] HKCFI 721 一案中,香港原訟法庭駁回了對仲裁庭所作出的臨時命令的反對,該命令禁止在中國內地對非仲裁協議方提出訴訟。香港法院在處理該案時就仲裁裁決的實質問題(可基於有限的理由提出挑戰)與仲裁庭就程序上酌情作出的臨時命令(不可受法院干預或質疑)作出了定義和分析。

X and YCo v ZCo [2024] HKCFI 695 一案中,香港原訟法庭就以未處理關鍵爭議為由撤銷裁決提供了指引。香港法院在該案中駁回了撤銷裁決的相關挑戰,理由為有關爭議未曾在仲裁程序中向仲裁庭提交和陳述,從而釐清了當事人及其法律代表在仲裁程序中提出適當陳述的責任。

充分利用香港在國際仲裁方面的優勢

總括而言,香港的地理位置優勢使其成為解決跨境爭議的理想地。香港的語言及多元文化環境、卓越的仲裁機構,以及香港法院提供的明確指引和其支持仲裁的態度,為香港營造了一個有利國際仲裁的法律環境。

隨著全球商業環境日益複雜,高效可靠的爭議解決機制變得越來越重要。香港作為領先全球的仲裁中心之一,憑借其效率、可執行性和公正性的優勢,以及最近成功舉辦ICCA 2024年度大會所彰顯的國際地位,使其成為企業和個人方面在解決爭議時具吸引力的選擇。

當事人在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可以確信其爭議將得到及時、公平且可執行的裁決,使其可以專注於業務的發展和成功。隨著香港不斷鞏固其於國際仲裁的地位,其在解決國際爭議的領域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我們的專業服務

我們的爭議解決律師團隊在香港處理複雜的商業訴訟和仲裁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擅長就仲裁的各個方面提供法律意見,包括草擬仲裁條款、開展仲裁程序、處理仲裁案件,以及執行仲裁裁決。本行以解決問題和追求成本效益為導向,致力為當事人提供務實高效的法律支援,從而為當事人達到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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